法布天下

其他

通报:一法院原庭长涉嫌严重违法被查!

转自:清廉怀化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黄溪口法庭负责人、田湾法庭原庭长邬方平接受监察调查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黄溪口法庭负责人、田湾法庭原庭长邬方平涉嫌严重违法,经怀化市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洪江区监工委监察调查。
9月5日 下午 10:21
其他

律师的尽头,是这个保底业务!!!

在经济下行而执业律师即将突破75万的现在,行业内卷严重,80%的律师都在为案源焦虑。而劳动法业务,就是解决案源和收入的绝佳利器!据统计,自2013年至2023年12月,劳动争议案件共计审理4563751起。企业急需律师来把控全局,尤其是在劳动争议高发阶段,例如企业招聘、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变更中进行风险防范,普通员工也需要律师进行法律服务咨询和劳动诉讼。律师在这一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是律师拓展业务和客户的制胜法宝,一次专业优秀的法律服务,很容易获得委托人的信任,从而为开拓业务和客户打下良好的基础。作为律师最核心的业务之一,更是一个还可继续深挖的广袤市场。可以说每一位律师,都有必要学习劳动用工实务。代理劳资纠纷案件,更是法律师绕不开的课题。虽然劳动法业务门槛不高,但随着劳动争议新型问题的不断出现,大部分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为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快速掌握劳动法中疑难杂症的能力,现特开设2天免费直播课!扫码进群免费听课本号粉丝专享福利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5日 下午 10:21
其他

太罕见了!实习律师被律所主任刑事控告诈骗,获刑2年,罚金1.5万元!

转自:改变de力量、民商裁判实务日前,有人在网上发布了自己代理的一桩奇案:按照这位辩护人的说法,安徽某个人所实习律师熊某,遵照律所主任的要求,以律所名义和客户签署案件委托,收案20余件,总金额5万余元,后被律所主任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熊某私自接案收费,构成诈骗。律所主任,刑事控告自己的实习律师诈骗,太罕见了。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熊某与安徽某律所签订实习协议,成为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熊某以为他人代理案件为名,虚构缴纳立案费、仲裁费、起诉费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颍东区法院认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是实习律师不能单独代理案件的事实,虚构缴纳立案费、仲裁费、起诉费等事实,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8248元,构成诈骗罪。因全部退赔,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熊某上诉。熊某称,一切是因为2021年3月份,律所主任要求他单独应付司法局年检,而自己认为自己是实习人员,不便代表律所应对,招致主任怨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23年12月,颍东区法院再次认定构成诈骗罪,并将诈骗金额增加至53247元。熊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属民事经济纠纷,并提出如下理由——1.判决认定的诈骗罪犯罪事实,对外属于民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对内属于律所人员接案收费、实习律师管理等纠纷,不构成犯罪。2.熊某实习的律所仅有3名律师,没有专职会计和行政人员,熊某接案收费完全是遵照主任的指示,属于职务行为,至于当事人所付费用进入熊某个人微信,也是律所主任要求其暂时保管,是小型律所常见的不规范现象。3.认定为诈骗金额的5万多元,其中的50%为熊某应得的分成。4.侦查阶段熊某退还当事人所交全部费用,是应警察要求的民事解约行为,不是退赃,之前未退费是因为主任没发话不能退。退费后大部分当事人还写了谅解书,不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据该案的辩护律师发文称,熊某某于2020年10月在安徽省阜阳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是该律所主任朱某某。该律所仅有律师3名,没有专职的财务和行政人员,无人坐班,熊某某是按照朱某某的指示在法援中心值班或者在律所值班。至2021年6月3日案发,熊某某共接案20余件。接案时,每案均签署有委托书、委托协议和接案笔录。熊某某是按照朱某某所说的收费标准进行洽谈并收取当事人不等的费用,收费种类包括律师代理费、代收劳动仲裁费和预缴诉讼费、交通费、代写材料费等。最高单笔费用为律师费6000元、最低一笔为代写材料费200元。当事人分笔付款至熊某某的个人微信,其中也有少量的现金。朱某某指示熊某某暂时保管所收的款项。熊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熊某某在接案时未隐瞒实习律师身份、未虚构收费用途,熊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某系个人虚构事实接案和收费,与事实不符。该辩护律师称,本案的起因是2021年3月份,朱某某要求熊某某单独应付司法厅局年检来律所检查,而熊某某认为自己是实习人员,不便代表律所应对,因而不愿意承担该项工作任务,故才招致朱某某的怨恨。该律所主任朱某某向来有拖延办案的习惯,之前曾被当事人投诉和起诉过,2021年阜阳市律协也给予过警告处分。熊某某在接案、收费后,朱某某也是依然拖着不办,熊某某受制于实习律师身份,无法单独办理,两人为此发生过争吵。但即便如此,除个别当事人催促办案不成要求退费外,并没有人到司法局和律协投诉熊某某,更无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熊某某诈骗。本案案发是朱某某代表律所于2021年6月3日登报解除与熊某某的实习协议,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熊某某诈骗引起。朱某某报案后,随后又鼓动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辩护律师认为,熊某某是在朱某某的指示下接收并暂时保管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熊某某的手机始终开机,也没有离开本市,不存在为非法占有而逃匿的情况。熊某某在实习期间兼职打两份工,加上律所分成,收入较为丰厚,况且,实习律师执业后的利益远远大于“诈骗”利益,没有实施诈骗的必要。实习律师被自己的带教律师举报“诈骗”,实属罕见。也许,有的带教律师采取的教学手段可能比较特殊一些吧!也或许当初他们之间有一个口头的约定:如果受到刑事控告,能够全身而退才算出师,也未可知。目前,熊某某已就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小编认为,本案的关键还是应该看该律所平时的收费方式是怎样的。如果辩护律师说的没错,该律所没有专门的财务和行政人员,平时所有的收费都是由经办律师直接收取和代管,那大概率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网友看法
9月5日 下午 10:21
其他

省委巡视组原组长被查:搞权色交易

9月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玉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玉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玉星
9月5日 下午 10:21
其他

最高法:“警察不能追车”的规定是为了提醒民警注意安全,不意味着违法

案情:嫌疑人蔡承志为逃避检查、以暴力方式驾车逃离致交警马文庆受伤,被法院判处妨害公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嫌疑人不服,申诉理由:交警在本案中有追车行为,而根据某项传说中的规定,“警察不能追车”,因此嫌疑人认为交警的执法行为“不合法”,也就不存在“妨害公务”的逻辑关系。最高法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9月5日 下午 10:21
其他

首次披露!被拿下的公安局局长,曾帮助他人开武装押运公司

9月2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关于8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其中包括:贵州省公安厅原巡视员周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问题,部分细节为官方首次披露。通报显示,2004年至2018年,周云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安顺开办车辆检测站和武装押运公司、经营驾校,以及房地产项目消防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周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6月,周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公开资料显示,周云,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江西樟树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工程硕士。他曾长期任职贵州省公安厅,历任政治部综合处副处长、政治部秘书处副处长、禁毒工作总队政委等职。2004年任安顺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09年任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16年11月任贵州省公安厅巡视员,2017年6月被免职。周云
9月4日 下午 10:30
其他

10000元!因为庭审时的一个电话,一名律师被法院罚款

近日,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疆法治报
9月4日 下午 10:30
其他

月入8K和月入8W律师的区别(精辟)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4日 下午 10:30
其他

办过1000+案子前法官:“85%的律师没有抓对胜诉关键!”

律师打官司不是本事,打赢官司才是本事,把要输的官司打赢更是真本事。律师代理的案件越多,越能明白法官思维运用、及胜诉策略的重要性。看上去必赢的官司谁都会打,而难搞的官司总有人能转败为胜。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那些高胜率的律师,非常了解法官的裁判思维。诉讼就像一场篮球赛,律师双方全程对抗、斗智斗勇,想要赢就必须深度专研胜诉技巧和策略,并熟练运营法官思维,才能做到攻防有度、进退有方。法官心中永远有一条逻辑推理之路,律师除非能踩在这条路上并跟上步伐,才有胜利到达终点的机会。而那些能走在法官的前方,为法官提示更好路径的律师,更能获得法官赞赏。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快速了解法官从庭前到庭后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建立起法官思维,快速地赢得一场诉讼——明法学苑特邀请到执业28年,承办案件近千件的魏镇胜教授,开设2天免费直播!还送50份全套诉讼文书模板!直播原价399扫码进群0元免费听本号粉丝专享福利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3日 下午 10:59
其他

法院版:借条、欠条、收条(范本)|2024转需收藏

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起草才能尽量避免风险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用模板~一起来看看吧我是借条↓↓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是收条↓↓0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0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0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注意: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我是欠条↓↓注意:“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大家都学会了吗?转发收藏这三份字据模板~让自己的钱更安全!来源:素材来源:法律卫士APP,文章摘自微信公号“江西法院”
9月3日 下午 10:59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法制大队长退休后做律师与派出所所长合谋制造假立功

来源:要案备忘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9月3日 下午 10:59
其他

公安局副局长出轨24岁女辅警,被降为普通民警!

来源:澎湃新闻近日,云南红河州泸西县24岁女子小梦(化名)举报称,该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9月2日,泸西县公安局权威人士向澎湃新闻确认,县纪委已依规对余某进行了严肃处理:撤销其副局长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余某已降为普通民警。澎湃新闻称,近日,云南红河州泸西县24岁女子小梦(化名)举报称,该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9月2日,泸西县公安局权威人士向记者确认,县纪委已依规对余某进行了严肃处理:撤销其副局长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余某已降为普通民警。小梦称,2020年6月起,她在泸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与分管该派出所的副局长余某相识,后多次发生关系,后来她发现被欺骗。她曾在今年3月和6月分别向相关部门和通过“清风云南”平台举报余某。“这个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了。”9月2日上午,当事人余某告诉记者,小梦的确患有重度抑郁症。泸西县公安局一位权威人士向记者确认,余某在与小梦交往前确已有家庭。小梦为见余某服药自杀时,曾拨打120求救。在得知此事后,局领导立即多次对余某进行严肃谈话,敦促其妥善处理好问题,并明确要求他不得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随后,县纪委介入调查,并依规对余某进行了严肃处理:撤销其副局长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余某已降为普通民警。上述权威人士表示,组织对余某的处罚较为严厉,对于类似问题都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绝不姑息迁就。将以案为鉴,进一步强化民警队伍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9月3日 下午 10:59
其他

刚刚,青岛公安通报:“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案,不构成寻衅滋事(附详情)

9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9月3日 下午 10:59
其他

“ 实不相瞒,我做律师一个月收入,可能是你一年的工资 ”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2日 下午 11:31
其他

人事 | 曾任高院办公室副主任、中院院长等职的他已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来源:藏蓝驿站据“安徽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韵声赴合肥市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该消息显示,张韵声已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张韵声简历张韵声,男,汉族,1964年2月生,黑龙江五常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09—1985.07,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1985.07—1988.10,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书记员1988.10—1990.12,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副科级助理审判员1990.12—1994.06,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1994.06—1995.07,海南省高级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1995.07—1996.08,海南省高级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院长秘书1996.08—1998.05,海南省高级法院副处级审判员、院长秘书1998.05—1999.06,海南省高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审判员1999.06—2001.12,海南省高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审判员(其间:1999.08—2001.12,在海口市中级法院挂职锻炼任副院长)(1998.09—2000.02,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专业学习)2001.12—2003.05,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正处级)2003.05—2003.07,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2001.09—2003.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习)2003.07—2003.09,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2003.09—2007.09,海南省海口市法制局局长(其间:2003.09—2006.0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学习)2007.09—2008.06,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院长2008.06—2011.09,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院长,海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1.09—2012.05,海南省三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2012.05—2015.11,海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2015.11—2017.04,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5.09—2016.01,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17.04—2017.05,海南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7.05—2018.05,海南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2018.05一2018.06,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2018.06一2018.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8.10一2020.12,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法学会会长2020.12一2021.06,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06一2022.11,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2022.11一2024.01,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2024.01一2024.03,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法学会会长[2][3][4]2024.03一2024.04,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法学会会长2024.04一2024.0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委秘书长,省法学会会长2024.0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9月2日 下午 11:31
其他

成绩再好也没戏!户口本上出现这“4个字”,基本无缘公务员!

随着就业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公务员这一“铁饭碗”对许多人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公务员是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社会地位高,是很多大学生的就业目标。当然,报考公务员绝非易事,除了考试成绩之外,严格的身份考察与审核也不可忽视。参与公务员报考,很关键的一项就是政审。在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官方明确不得报考的人员有5类,具体如下: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毕业生;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对于以上5类人员,相信大家对于其中的几类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可能也有个别类型容易被忽略。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个每家每户都有的物品—户口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家里的户口本上出现“拒服兵役”这四个字,那么就与公务员录用无缘了。什么是“拒服兵役”?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拒服兵役真的会导致个人、家庭成员在公务员方面的录用吗?来看一个实例你就懂了👇
9月2日 下午 11:31
其他

法释〔2024〕11号司法解释发布!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理解与适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二是条款效力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三是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溯及力的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9月2日 下午 11:31
其他

青岛“路虎女”的背景,还是被扒光了!

Close观看更多更多退出全屏切换到竖屏全屏退出全屏法布天下已关注Share点赞WowAdded
9月2日 下午 11:31
其他

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先后两次接受申请人宴请、三次接受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宴请等!

来源:风正巴渝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严查严处违规吃喝问题,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现将6起违规吃喝典型问题通报如下。1、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王万洪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4年至2022年,王万洪多次在生日、节日期间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多次携家属参加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国内外旅游,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承担;长期在私营企业主办公室赌博。王万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渝北区玉峰山镇党委原书记唐先文接受下级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8年至2023年,唐先文多次接受镇村干部安排的宴请;长期邀约镇村干部和私营企业主吃喝并在酒后赌博;多次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唐先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3、合川区水利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陈丙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20年至2021年,陈丙安先后多次在私营企业主别墅等地接受宴请,并在区水利局下属单位食堂单独设立茶室和包间供其私人使用。2019年至2022年,陈丙安及其家属先后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承担;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礼金、名贵中草药和高档白酒等礼品。陈丙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4、涪陵区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党支部书记、主任张小建接受下级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套取公款吃喝等问题。2019年至2022年,张小建带领班子成员、工作人员等20余人多次在年终考核结束后接受辖区乡村医生共同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由乡村医生分摊;多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和辖区乡村医生吃喝,相关费用由违规套取的公款支付;安排并参与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收受新入职工作人员赠送的高档白酒。张小建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5、綦江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黄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8年至2022年,黄化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先后两次接受申请人宴请、三次接受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宴请。黄化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6、万州区太白街道青羊宫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何先平设立“小金库”组织违规吃喝等问题。2020年11月,何先平提议并决定将社区收取的部分共建费不入账纳入“小金库”管理。2021年至2023年,何先平使用“小金库”资金多次以团年、饯行等名义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吃喝并发放津补贴及福利,多次支付时任太白街道政法书记周钺私人餐费并向其赠送礼金。何先平、周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6起问题,有的肆无忌惮“吃老板”,有的变着法子“吃下级”,有的隐形变异“吃食堂”,有的“精致”走账“吃公款”,有的吃完“原告”吃“被告”,有的私设“小金库”大肆吃喝,以饭为局、以酒为媒,大搞团团伙伙、利益勾兑。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自重自省,自觉摒弃“小节论”“影响发展论”“行业特殊论”等错误思想,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紧盯违规吃喝这个顽瘴痼疾,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整治。各级“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发挥“头雁效应”,自觉在遵规守纪方面走在前、作表率、树标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持续纠治违规吃喝问题,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贯通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聚焦关键少数、紧盯关键节点、突出关键领域,加大监督执纪执法力度,对顶风吃喝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风腐问题同查同治,坚决斩断由风及腐链条,不断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以高质量清廉建设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更加风清气正。
9月1日 下午 11:00
其他

警示!刚发生,一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被罚款1万元!

8月28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近日,乌市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日 下午 11:00
其他

一地最新法官任免名单:11名员额法官全是女性!

来源:学法网;作者:冷辩根据石家庄市人大网最新发布的消息,在“人事任免”板块下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中,公布了2024年8月28日由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员最新任免名单。该名单显示,有一位审判员被免职,同时任命了11名新的审判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名单备注信息,此次新任免的11名法官均为女性。
9月1日 下午 11:00
其他

“ 多少律师没活路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日 下午 11:00
其他

男房东溜进单身女子房间内触发暗器身亡,家属要求赔偿7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

女子租房为了防贼,在出租房里安装了一个“暗器”,没想到竟然摊上了大事!平日里一向和蔼可亲的男房东竟然在自己的房门口死了。房东家属直接把女子告上了法庭:“你好好租个房,你在房间里放什么暗器呀?”房东家属直接要求女子赔偿75万元。女子直呼冤枉:“那暗器连老鼠都弄不死,他自己进我房间来的,关我什么事呀?”女子还告诉记者一件大跌眼镜的事情:“每天下班回来,都发现我房间的床上面有男人的精液。”成都小古刚从大学毕业没多久,就找到了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是租房这块就伤透了脑筋。离上班地点近的房租又太贵,便宜的吧又离上班地点太远。也就在她纠结的时候,有一个房东告诉她,可以把房子便宜租给她,看在她是刚毕业没多久的,算是特别照顾她一下。小古喜出望外,于是租下了这套房子。住了一段时间后,小古对这房子特别地满意,于是准备以后就在这里住下去了。但是直到有一天她下班回来却发现有点不对劲......她发现自己的房间里面的物品像移了位,特别是自己的衣柜里面的衣服好像有被人动过,有一条内裤还放在了床上。过了两天后下班回来的她又发现了异样,她发现房间里面明显就不对劲,除了衣柜被人动过之外,连床上的被子都像褶皱不堪,似乎有人睡过。小古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在疑神疑鬼,但这种异常在一周内反复出现。直到有一天下班回来,看到房间里再次出现物品被移动,被子被动过,一条三角内裤还摆在床上......让小古更为气愤的是,竟然发现床单上有一块干了的淡黄色的脏东西,她凑过去一看,闻了闻,一股淡淡的腥臊味顿时让她差点作呕。已经人事的小古很清楚地知道这不就是男人的精液嘛?这实在太可恶了,竟然有变态狂跑进自己的房子里来了!小古检查了一番,门锁都没有坏,这让小古觉得这事情很蹊跷,到底是什么人进来了呢?肯定是熟悉这栋楼的人进来了!于是她没想到报警,却想着得给这个闯入者一个教训。她第二天出门的时候就在半掩着的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只要那个人把门一推,一盆水就会浇他个透心凉,这样也算是直接给他一个警告:我知道你进来我的房间!这样他不会再敢来了吧?事发当天,小古把水盆摆上房门上就出去上班了,下班回来刚走进屋子,抬头一看顿时把小古吓了一大跳,只看到一个男人竟然躺倒在自己的房间门口一动不动,并且浑身湿透了,那个水盆滚到了一边。小古缓过神来凑了过去一看,她惊讶发现这个人竟然是房东!她过去摇了摇房东再探了探他的呼吸,小古顿时吓得惊叫着跑出了屋子,惊魂未定的她直接拔通了报警电话:“我房间里死人了。”当民警到达了现场,查看了一番确认房东王某已经死亡,随后小古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当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的死竟然是因为小古在自己的房间里安装了所谓的“暗器”弄死的,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他们直接把小古给告了,要求小古赔偿75万元。小古又气又急直喊冤:“他自己跑我房间里还有理了?他是个变态。他还往我床上射精!”经过调查以及对尸体的勘验,最终警方得出王某死亡的真相:原来已中年的王某,与妻子在性生活方面并不和谐,在长期的性压抑之下他的性心理出现了扭曲的状态,养成了变态的性癖好。王某些会利用自己是房东的便利,物色漂亮的女租客,并趁她们不在家的时候用备用钥匙悄悄进入房间,盗取女性的内衣内裤,或者直接就躺到女租客的床上去,对着她们的内裤进行手淫直至射精,达到性欲望的满足。王某曾经有过被女租客报警并被拘留的记录。事发当天,房东王某通过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小古的出租屋,当他推开小古卧室半开半掩的房门时,房门上的那盆水直接洒在王某身上。王某在慌乱之中,因脚滑倒地,导致后脑勺撞到茶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他怎么也没想到小古会为了给闯入者一个教训,会在房间门上放一个装满水的脸盆,就这一脸盆水要了他的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王某家属乙方不能举证证明小古存在过错,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至于小古放水,属于她的自由,这间房子使用权已经属于小古,在房子里她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没人能质疑。况且小古放水本就是为了确定自身安全,属于正当行为,至于王某的死亡,完全就是自作自受的一场意外。来源:刑事审判
8月31日 下午 8:49
其他

住建委:施工单位不得与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

导读: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文:施工单位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人员、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等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多个地区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上海、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荆州、天津、珠海横琴新区均作出此项要求。
8月31日 下午 8:49
其他

奇葩!老人因捞了0.8公斤螺蛳,被法官判刑2个月!

3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因自制虾笼网在湘江捕获0.8公斤水产品,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社交账号3月18日发布一则视频介绍了前述案件。视频中,一老人介绍其在湘江里捕捞到一点螃蟹、几个螺蛳,共0.8公斤,随后被执法人员拍照并告知其行为犯法。视频显示,一老人用手指着四条长条型的网状笼子,一小桶里放着一些手指大小的野杂鱼。据介绍,虾笼网属于禁用渔具。视频中,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向老人解释,“湘江世纪城这个沿线,所有非法捕捞的,都已经是基本禁绝了。”该工作人员称,类似案件也有捕获0.3公斤鱼的市民,同样获刑。最后,涉事老人罗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开福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因捕获小鱼小虾涉嫌犯罪的事件并不少见。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2月,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手指大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同时根据案件中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澎湃新闻注意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2020年12月31日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全面禁捕。长沙市政府官网2020年7月发布了一则《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称,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等重点水域系常年禁渔水域。《通告》中还介绍了六项禁止事项。其中包括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常年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前述《通告》称,违反常年禁渔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8月31日 下午 8:49
其他

网上买个假律师证执业三年,收了69万费用还办了部分案件,最后...

导读2015年10月,被害人程健、王卫芬、施某2三人通过朋友介绍来到金华市区汇金国际办公楼应某开设的律师事务所内,分别委托应某代理诉周某、俞某的经济纠纷案。应某接受委托后,以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保证金、律师费等名义分别向程某2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0819元,向王某1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8840元,向施某2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9460元。
8月31日 下午 8:49
其他

遭逆行路虎女司机殴打的男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太满意警方公布的处罚

来源:九派新闻日前,青岛一名女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不成,殴打对向正常行驶司机,致其口鼻出血。当地警方通报:女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8月23日,被打男子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仍住院治疗,头晕恶心,花费四千余元,“我不考虑和解,会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视频显示,女子追尾后与带有“交通疏导”字样红袖套的工作人员争执,推搡对方。之后她朝一名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撒气,对其辱骂,猛击其面部,致其口鼻流血。有多人上前劝阻,女子未住手,仍大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女子踹了对方的车辆,并驾车离开。视频全程男子被打未还手。以下是与林先生的对话。描述一下事情经过?林先生:事发青山渔村景观台拐弯20米处,现在是旅游旺季,这里经常堵车。女子一路逆行,冲上来,我差点没刹住车。一开始她按了喇叭,想插到旁边车道,我也按喇叭,却看见她在车里骂骂咧咧,我就上火了,没有让她。如果她当时好好跟我说,我肯定会让。在拍视频之前,她已经下车骂我,并殴打我的头部、脸部和颈部,拍打我的手机。当时我觉得无所谓,也没想过报警。她回车上之后,交通疏导人员过来劝阻,问她为什么要逆行。她与工作人员争吵,推搡对方,又在倒车时与前方的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接下来的事情被旁边一位游客拍到,就是网传视频里那样。我被打出血后有点忍不了,想下车找她,拍视频的小伙劝我不要动手,我也在劝说下恢复冷静。当时双向车都堵在一起,造成大拥堵。涉事女子开车离开后,警方找到了她。伤势如何?林先生:对方主要殴打我头部,我现在还是头痛恶心,经常性呕吐,头晕,正在住院治疗。为何一直没还手?林先生:首先对方是女人,其次我车上坐着民宿客人,有孩子。而且我是一名退伍军人,不可能跟她计较。这事给游客的孩子也吓着了,客人关心我,我说没事,得先把客人安抚好。事发后跟对方有没有联系?林先生:没有见过面,警方问我处理意见的时候,我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严肃处理,所以对方和家人没有赔偿道歉。目前已花四千元左右医疗费,自己承担。关于对方信息不太清楚,没有过问,对交通责任方面认定也暂不清楚。对警方处理结果满意吗,有何诉求?林先生:不太满意警方公布的处罚,我已申请伤情鉴定,结果还没出来。我会继续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想给自己和关心我的人一个交代。毕竟最近很多人在支持鼓励我,关心我的伤情,很感动,我的父母也很气愤,很心疼,我也相信青岛警方会作出公正处罚。
8月31日 下午 8:49
其他

徐昕:律师如何做好出庭辩护?

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8月31日 下午 8:49
其他

月入8K和月入8W律师的区别(精辟)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30日 下午 10:38
其他

一中院原副院长退休后,为帮两人判处缓刑找了各办案人员,先后收了95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吕某、侯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了已落马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谭育才的部分受贿和行贿细节。谭育才于2019年1月退休,2021年5月10日宣布被查。个人简历,谭育才,蒙古族,1958年12月出生,赤峰市宁城县人,1977年5月参加工作,早年先后在宁城县石佛西三家小学、赤峰实验小学任教,1983年10月进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2008年8月任赤峰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副处级),2009年1月明确为正处级副院长,直至2019年1月退休。判决书披露,被告人吕某某,1961年12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被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男,1961年2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捕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被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在涉嫌挪用公款案审理期间,为了能被判处缓刑,请托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某(已判决)给予帮助,被告人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附近、松山区××楼附近各送给谭某(已判决)30万元现金,合计60万元。被告人侯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九天国际酒店附近送给谭某(已判决)10万元现金。其后,谭某(已判决)分别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打招呼请求对吕某某、侯某某判处缓刑。2020年12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21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为表示感谢,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谭某家中送给谭某5万元现金作为感谢。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所说谭某,即赤峰中院原副院长谭育才,收受以上贿赂时已退休在家。判决书还披露,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22年4月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2021)内05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谭某利用影响力收受王某1、吕某某、侯某某95万元,向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庭长李某2行贿的10万元事实。据谭育才的证言,2020年9月份,吕某某、侯某某因挪用公款被立案并拘留,吕某某的妻子李某1、侯某某的妻子王某1找他帮忙,他通过找人打招呼,吕某某、侯某某被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他又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打招呼从轻判处。为此,吕某某分3次共给他65万元人民币。侯某某及其妻子先后两次共给他30万元人民币。据时任元宝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证言,谭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对吕某某、侯某某案件照顾后,他没有给承办人和分管检察长打招呼。即使谭某不跟他说这件事,取保候审也是可以定的。因为纪委监委移送的时候就有取保候审的建议,同时这俩人一个有心脏病另一个符合国家六稳六保的政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据时任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证言,谭某找他让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吕某某、侯某某缓刑并送给他现金,但是他没有收。审委会讨论时他同意了缓刑意见,其同意缓刑意见与谭某有关系。据时任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庭长的证言,吕某某、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案子由检察机关移送到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后由她承办。谭某给她打电话询问案情,问她能不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判缓刑,她答复需要请示汇报。2020年11月份左右,谭某向她询问了吕某某、侯某某的案情后,给她10万元现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中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侯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文章来源:今日打虎
8月30日 下午 10:38
其他

18岁“小三”跳楼身亡,父母向原配索赔109万!法院判了

原配千里寻夫,找到的却是“小三”,不料对方跳楼身亡。死者父母将原配诉至法院,称是她的辱骂刺激了他们的女儿。少女之死,谁之过?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千里寻夫,“小三”跳楼
8月30日 下午 10:38
其他

取消“法考”对学历的限制?司法部答复!

导读: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司法部留言,《建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对非全日制学历限制》,最近,司法部对此予以公开答复。网友留言建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对非全日制学历限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和学生心目中,是很神圣的,我认为体现公平公正很重要。2018年以后,报考资格要求“全日制”法学本科,将自考、成教、电大等学历排除在外。虽然设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人性化措施,但我认为对非全日制的考生,仍然不公平,也不合理。无论全日制本科,还是自考、成教、电大,均属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受国家承认,学历持有人在就业、招考方面,不应受到歧视。如果国家认为这部分人知识不牢、功底不够扎实,那就让他们去考,考不过他们无话可说。考过考不过,是个人知识水平、能力问题;让不让考,是公平、公正、机会均等问题。认为非全日制考生基础不扎实,可能有两个理由:1.非全日制学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但是,“社会是最好的大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法学专业的非全日制考生有很多就是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对法学知识的理解,不一定就不如全日制考生深刻。综上,我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应该将非全日制考生排除在外,应该给他们公平的考试机会。至于能不能通过考试,是他们自己知识水平和努力程度的问题。但是,不给机会,对他们有失公平。司法部答复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成果,对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学历条件。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均相应提高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学历条件。司法部2018年制定出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了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对于符合“老人老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取得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即符合报考专业学历条件,不限是否为全日制学历。此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于2017年以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等学历学位的人员,也符合报考条件。感谢您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注支持。新规则之后,对于“新人”的学历要求更高了:相关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九条
8月30日 下午 10:38
其他

赵子龙,被警方通缉,悬赏10万!

8月28日,河南郸城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抓捕一起刑事案件的重大嫌疑人赵子龙,最高悬赏10万元。有消息称,嫌疑人赵子龙与邻居争地产生纠纷,将邻居杀害。29日,郸城县公安局民警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嫌疑人赵子龙仍在逃。悬赏通告。图源:郸城县公安局悬赏通告显示,8月25日,郸城县汲水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查赵子龙有重大作案嫌疑。赵子龙,男,67岁,郸城县汲水镇人,身高170cm左右,体态中等偏瘦,头发发白,短发谢顶。8月25日(农历7月22日)作案后外逃,逃跑时上身赤裸,下身穿黑色裤子、灰色鞋子,驾驶两轮白色电动车。为尽快抓获赵子龙,消除社会隐患,请广大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全力缉捕,对于干部群众发现赵子龙逃跑时的电动车、随身物品以及赵子龙有关个人踪迹的,一经核实,奖励人民币30000元;对于提供案发后相关线索,举报、规劝赵子龙到案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直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汲水镇一村民称听说过此事,赵子龙将邻居杀害。九派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赵子龙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于2018年。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子龙,1957年出生,住郸城县。其称,自己与被告赵某某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位于其宅基地东边,与自己的宅基地有田间路、村内停车场之隔。而被告在该停车场种上庄稼,在自己出行的路上栽树、挖井,造成自己出行困难。宅基地东南角出现下沉,严重影响自己的通行权和给自己造成安全隐患。原告以为,被告的错误行为给自己造成生产生活上的重大损失,多次找村委处理此事,均未解决,请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对自己通行权的侵害,排除妨碍,赔偿道歉,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与原告的宅基地相邻,双方多次因为宅基地相邻产生矛盾,但被告并未影响原告的通行。被告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经郸城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予以认可。法院认为,通行权即相邻通行权,必要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必要的通行权,其提供的证据只是对被告现承包经营的土地数目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停止对其通行权的侵害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子龙的诉讼请求。来源:九派新闻
8月30日 下午 10:38
其他

中纪委:严惩10类公务员、7类村官、6类党员!尽快自查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根据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8月30日 下午 10:38
其他

“你做律师一个月多少钱?” “四万多一点”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29日 下午 8:46
其他

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
8月29日 下午 8:46
其他

仅查证了金钱往来和带去宾馆,公安可以认定嫖娼吗?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本案中,认定嫖娼事实成立除了主观上双方必须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以外,客观上还必须完成给付金钱、财物并发生性行为。但是,本案公安机关认定吴建武存在嫖娼行为,并与余小晚发生了性关系,该事实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故公安机关认定吴建武构成嫖娼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8月29日 下午 8:46
其他

中院原副院长、司法局原局长被判:为帮某律所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收受贿赂30余万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无锡市司法局原局长刘亚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审理。经查,刘亚军在担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无锡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69万元;滥用职权,安排下属单位高价购买办公用房,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无锡市纪委监委坚持“三不”一体推进,以查处刘亚军案为契机,把严惩腐败和严密制度、严肃教育紧密结合,通过以案促改,整治违规过问插手案件、任职回避执行不严乱象,强化以案为鉴,增强政法干部廉洁执法思想自觉,坚决杜绝以权谋私、靠案吃案。“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我的行为给司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我违背了入党誓词,我知罪、悔罪……”昨日,刘亚军职务犯罪案件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到举证质证、辩论,再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无锡市司法局33名党员干部第一时间通过录像回放观看了案件庭审全过程。“看到曾经的领导站在被告席上,心里五味杂陈。这一次,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了‘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今后一定要时时警醒自己,秉公用权,守住底线。”庭审结束,无锡市司法局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干部唐慧刚深有感触。“刘亚军行事比较霸道,常宣称‘没有我办不成的事’,在本地政法圈中很多人都知道。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无锡市司法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庆安说,“他的教训太深刻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012年,某拍卖公司负责人甄某请托时任无锡市司法局局长刘亚军处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一开始,刘亚军婉言拒绝,直至甄某奉上数万元现金后,其才装模作样地拿起案件材料“研究”,并向该案主审法官打听案情。后该案二审判决败诉,在收受甄某所送的9万元现金后,刘亚军又积极协调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推进抗诉事宜,促使该案改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只要是他管理范围内的事,一定会想方设法‘捞一笔’。”办案人员王义纯介绍,在任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刘亚军紧盯“优秀律所评选”“改选律师协会监事长”等事宜,大搞权钱交易。在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某请托后,刘亚军积极协调,为该律所争取申报评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资格,并在评选考察过程中,多次为其站台、拉关系,使该律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共收受曹某所送贿赂30余万元。此外,刘亚军利用评选监事会人选的职务便利,帮助费某当选律师协会监事长,并收受“好处费”。其还以介绍案源为由,收受律师秦某的巨额贿赂,其中单笔可达20万元。“除了现金,刘亚军喜好玉石、手表,有时候请他办事,送这些更合他心意。”某相关涉案人说。据了解,刘亚军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共收受玉石挂件167件,工艺品31件,名贵表14块,字画25件等。刘亚军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后,无锡市纪委监委以其为典型,拍摄了《别让“自作聪明”毁了人生》警示教育片,通过深入剖析执法司法腐败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分级分层召开政法系统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全市政法干警遵规守纪,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刘亚军的忏悔书中,有一部分内容较为特别——《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这份刘亚军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书写的材料,既梳理了司法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查处刘亚军后,我们将其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建议发至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对照材料中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拿出整改方案。”无锡市监委委员李育桢介绍。在市纪委监委督促下,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针对司法系统不同岗位,梳理廉政风险点160余个,制定了无锡市司法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建立了涵盖院(局)领导岗位、业务部门岗位、综合部门岗位的一套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同时,市司法局针对司法机关管理特点,从9个方面对45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请您不要过问干预案件办理、说情打招呼,否则将如实记录。请您将此提示内容告知亲朋好友,让我们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廉洁司法的社会环境。”这样一段“免开尊口”的提示,如今已被无锡众多政法干警设定为电话彩铃。针对刘亚军腐败案中暴露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排查近年来违反“三个规定”情况,完善过问案件登记工作台账,及时进行补录登记,先后排查出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29起33人,对轻微违反纪律的3人进行提醒谈话,另有3人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被留置调查。针对任职回避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执行回避制度的自查自纠活动,排查出113名干警的配偶、直系亲属等担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督促他们及时纠正,严禁介绍案源、规避禁令、搞“暗中代理”等,在此基础上,起草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回避制度。在自查自纠活动中,该院应执行回避制度的41名员额法官中,有25人退额,另外16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不在无锡市范围内执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市司法局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情况进行排查,对违规的16家律师事务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涉事18名律师分别被依法依规处理,其中2人被行政处罚,1人被移交律师协会处理,多人被警示谈话;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进行核查,10名律师存在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理。“以集中整治为契机,司法局还结合社区矫正、公证和司法鉴定等行业整治,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等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等7个文件,通过建章立制,把管理漏洞、制度空隙、责任缺位等找在前、防在前,推动专项治理常治长效。”该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周秋涛说。“刘亚军案案发后,市纪委监委通过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政法系统自查自纠、思廉月活动等,推动整改顽瘴痼疾,促使416名政法干警主动交代问题、接受处理,巩固深化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今年1至4月份,市级司法机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同比下降53.1%,群众司法满意度得到提升。”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周凤琴说。刘亚军忏悔录(节选)我出生在一个红色家庭,父母都是参加过革命的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后来,我在组织的关心、支持、教育培养下,从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逐步走上了领导岗位。在取得职位上进步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放松了工作作风的约束和要求,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帮助别人办事,收受钱财和物品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由量变到质变,逐步走上了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最终蜕变成政法队伍害群之马。我蜕变的主要原因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1988年至1990年,组织上安排我到海南挂职,此后一段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力至上、物质至上的错误思想一时占了上风,事事处处以有权没权、有钱没钱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而我也没有做到甘守清贫、独善其身,反而产生了羡慕和攀比的想法,思想观念、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都发生了变化。1990年,我回无锡工作后,开始吃喝讲档次、穿戴讲品牌,喜欢名表名包,爱好文物古玩,把纪律和规矩忘在了脑后,也忘记了入党的誓言和初心使命,变成一个追名逐利、贪图享受的人。从海南回来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组织的培养下,我一路顺利成长,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司法局局长,自认为在法官圈、律师圈、老板圈甚至文化艺术圈,人脉很广、名气很大,以为自己能力强、能量大、能干事,所以不管什么人、什么事,有求必应、有忙必帮。比如甄某所托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帮他打招呼,在检察院也帮他找人打招呼。甚至自己已经退居二线了,还帮一些老板介绍律师并跟法院的领导打招呼,自己收受了他们所送的钱财。这种不廉洁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的影响和伤害。我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帮助别人办的事越来越大,越走越险。工作之余,有点爱好,喜欢收藏,无可厚非。但如果过于恋物贪财,就必然导致玩物丧志。有一段时间,我对玉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一有机会就看玉,一有钱就买玉。随着职务提升,想法更多、欲望更强。有时买玉,一时缺钱就由老板朋友帮付钱,也不考虑他们为什么会帮我付钱,客气几句就心安理得地接受了。老板古某去香港买表的时候,给我代购了一块价值16万多元港币的手表,只收了我10万元人民币,我也欣然接受了。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难以控制。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我以多种名义收受价值几万、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元的名表。我自以为都是朋友,拿了也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这是我内心见利忘义,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对纪律和法律毫无敬畏和戒惧之心,才会犯下了如此大错。我父母、岳父母及我的兄弟都曾告诫我,做人要有所克制,千万不能恋物成瘾、玩物丧志,可我却听不进去,盲目地认为自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结果给自己和家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和伤痛。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对于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只能是自作自受、自吞恶果。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我已经从最初的心灰意冷、垂头丧气、消极悲观,甚至失望绝望的心态中清醒了过来,放下包袱、丢掉幻想、轻装上阵,真正认识到:交代问题必须彻底坦白,接受处罚必须认罪,改过自新必须悔罪。此外,我还梳理了《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附在后面,仅供参考。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多年的教育培养,对不起组织、领导和同事对我的爱护和期待,我对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让我失去自由。时间不能倒流,人生没有回头路。现在悔恨不已,也已经悔之不及,悔之晚矣!我只有真心诚意知罪悔罪、认罪认罚,接受教育和改造,彻底脱胎换骨,才能救赎自己的身心,拯救自己的人生,慰藉自己的灵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8月29日 下午 8:46
其他

男子举报副检察长请喝酒诱导其认罪,被举报者回应:纪委正在调查

近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一男子举报称,昌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某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在明知自己无罪的情况下,邀其喝酒诱导自己认罪,但法院两次均判自己无罪。举报者宋先生称,他原是昌图县一名铁路工人,2019年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时因经济纠纷被诬告诈骗。2023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其无罪。
8月29日 下午 8:46
其他

李佩霞父亲委托的律师无法会见李佩霞,原因竟是…

来源丨新浪微博8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郭睿律师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作为李佩霞家属委托的李佩霞辩护律师之一,于8月28日到上饶市看守所会见李佩霞时受阻,并称上饶当地已安排“官派律师”下场。8月28日晚上7点13分,李佩霞父亲李长柳在社交平台发布《十问李佩霞的官派律师》一文,询问律师汪某某是如何拿到李佩霞的委托书、谁支付的律师费、如何成为第三名律师、是否会见过李佩霞、受何人安排等问题。
8月29日 下午 8:46
其他

“为什么有的律师刚执业,案源却远超老律师?”

近年来,执行案件呈现极速上升的趋势,据统计,执行案件总规模已超过5万亿。这说明,执行业务市场规模暴增,这片蓝海中蕴藏着广阔的业务前景。未来几年,执行案件的数量将会出现一个更大规模的爆发期。对于律师而言,市场规模的显著扩大也意味着机会的增加,相比往年,律师拥有了更多案源选择的权利。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前景发展看,执行业务无疑是案源非常多,律师大有可为的必做业务。然而新一轮的执行难问题依旧困扰着律师。执行案件不简单,程序的复杂性、循环性、可变性,存在较大的风险。与此同时,“执行难”也成为司法界的共识,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执结等问题十分突出。作为律师而言,在执行蓝海蕴含巨大机会的同时,对执行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也提出巨大的挑战。因此为帮助广大律师同仁提升执行案件办案水平,8月29、30日晚20:00,明法学苑,特邀请朱倩律师,开设2天免费直播课!还赠送20份执行必备法律文书!直播原价399扫码进群0元免费听本号粉丝专享福利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28日 下午 9:29
其他

儿子冒充父亲与母亲签字离婚,核对身份证信息拒绝摘下口罩!法官当场识破

她想离婚,居然让儿子冒名顶替丈夫……8月26日,江西丰城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何先生与韩女士结婚多年,后双方感情破裂,韩女士有了离婚的想法。因两人协商不成,韩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多次开展线上调解,最终何先生同意离婚。法院拟定离婚调解书,联系双方来法院签字并办理后续手续。按照约定,韩女士与“何先生”来到了调解室与法官见面,“何先生”全程佩戴口罩和帽子。签字前核对身份证信息时,“何先生”拒绝摘下口罩,只要求尽快签字离婚。在法官的反复询问和警示下,“何先生”才承认他并不是韩女士的配偶,而是韩女士和何先生的儿子小何。小何的父亲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到场签署离婚调解书,他在其母亲韩女士的教唆下冒充其父亲何先生来签字离婚。韩女士因着急离婚心存侥幸,认为离婚是她与被告双方同意的结果,让儿子冒充签字离婚并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韩女士和小何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妨害到司法秩序。法官当场联系被告何先生,强调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何先生和韩女士及其儿子三人均表示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绝不再犯。
8月28日 下午 9:29
其他

刚刚!法释〔2024〕11号司法解释发布!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理解与适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二是条款效力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三是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溯及力的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8月28日 下午 9:29
其他

罚5万!过了司考还多次提起劳动仲裁,法院:属恶意诉讼!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基本事实康某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独立完成了3000张餐椅,每张餐椅约定单价为19元,合计应付工资为57000元,但某家具厂未支付其上述劳动报酬,康某向本院提交了《计件工资确认书》证明上述事实。林某称康某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原告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康某和某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向某家具厂主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家具厂拒绝支付。康某之后提起仲裁,仲裁未受理。三、康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9000元;五、诉讼保全费2232元和鉴定费11040元由被告承担。四、康某提交的《计件工资确认书》载有:“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确认人:林某”。《计件工资确认书》的正文前三行与后三行在文字大小、行间距、字距及书写习惯(对比后三行,前三行均有三个字符的缩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后三行中“货必须做完”同其他文字也存在明显差异。在(2018)粤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称确认书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及“货必须做完”“确认人:林某”三部分内容为林某签名时已存在的内容,其余文字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康某称不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林某遂申请对《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内容手写字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件工资确认书》中“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成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8年12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1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9年1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晚于“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才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书写形成。康某及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在(2020)粤2071民初787号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康某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林某的签名也是林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五、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林某同康某于2018年10月16日有两次通话,第一次通话时间为19时17分,通话时长39秒,通话内容如下:林某:你晚上到我办公室谈,我跟你说嘛什么事。康某:我不会到办公室的。林某:你晚上来不来?康某:晚上我饭还未吃,我在外面。林某:我在办公室等你嘛。康某:一定要今天今天晚上吗?林某:对!康某:今天晚上来不了,明天吧!林某:你明天不用来干活了。(结束)第二次通话时间为19时23分,通话时长2分9秒,通话内容如下:康某:老板,什么事?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地方搞完,想到我厂来搞,是嘛?康某:没想在你厂里搞林某:我跟你说,你要有准备的。康某:谁在搞搞?林某: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你自己要知道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康某: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康某:你说说我怎么搞搞?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厂做一下,叫别人怎么样,给你付什么东西,去告人家,是不是你啊?康某:……(支支吾吾)林某:是不是你嘛?康某:告人家?哪个老板说的?林某:我不管是哪个老板说,我有那个群的,你要知道。有这个人一进来,他们发出来,是你的名字,也有你的照片,你知道吗?你那个徒弟也是的,你以为呢?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康某:随你便,不来做,工资也要算一下。林某:你把那个字条带过来。康某:早就丢掉了,找不到。你写的那个丢掉了,找不到了。林某:等一下我找到你,别说我不客气啦!找不到?你明天拿过来。(结束)双方均确认录音中提及的“字条”为康某提交的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六、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另有6件案件康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5件案件案由为劳动纠纷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案件,目前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本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部分案件信息如下:1.(2018)粤2071民初1157号案及(2018)粤2071民初1867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2017年12月11日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18955.4元。2.(2018)月2071民初4442号案,康某主张其于2018年1月21日入职中山市******家具厂,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家具厂解除了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083元。3.(2018)粤2071民初7669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2月16日入职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正常上班工资差额、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合计29730元。4.(2018)粤2071民特938号案,康某向本院确认其于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要求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其7500元。5.中劳人仲案字第2803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2018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支付正常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时间工资、晚上加班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件合计32925元。6.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2018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5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25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250元、医疗费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136990元。7.(2018)粤2071民初18897号案,康某称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240/天,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2018年8月31日,吉艺轩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工资。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小强(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于2018年6月27日注销,徐小强为其经营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840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8.(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在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上班,工资计件。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彭国红(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经营者)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工资3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违约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00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90000元。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手写的《劳动关系确认书》,确认书载有:“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木家具厂员工康某工资计件做茶台200张,每张150元,工资共计30000元(叁万元)康某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上班做茶台200张,2018年5月23日200张茶台已完成。确认人彭国红”。确认书除“彭国红”外均是康某所写。六、某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经营者为林某,2018年10月30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是康权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歪曲事实,通过诉讼方式捞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通过分析本院认定的事实,首先可以认定康某近年来在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短者数天,长者数月,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其次,康某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且善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去收集、保留利己的证据,用于提起仲裁和诉讼,如(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的关键证据《劳动关系确认书》和本案的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在形式、内容上都极为相似。综上,可以推定出康某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恶意诉讼。如果支持其劳动报酬以外的主张,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更多的以恶意诉讼方式牟取经济利益的案件产生,不仅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康某应为其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除拖欠的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他不予支持。诚实信用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成熟”。可见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康某存在多次虚假陈述的行为。首先是本案中,康某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进行陈述时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其在(2018)月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否认《计件工资确认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但经过鉴定后,康某在(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案审理过程中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一部分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因此,在第一次庭审中康某存在虚假陈述。其次,在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中,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但在(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康某又称其和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存续至至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17日至5月23日这一时间段,康某不可能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同样可以认定康某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综上,康某在本案以及之前的案件中存在多次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为其虚假陈述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本院谨慎采信其所提交的证据,对其所做的对其有利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高度存疑,如其所做的陈述无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林某不予确认,本院将不予采信。对于康某的入职时间,康某主张是2018年9月3日,依据就是《计件工资确认书》,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为同时书写,但同时书写亦有先后顺序,而《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在外观形式上同前面的文字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双方的陈述、康某的诚信度及其他证据本院认可林某的陈述,即林某在签名时并无“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这一部分内容,因此不能通过《计件工资确认书》确定康某的入职日期是2018年9月3日。综上,在双方都未能充分证实康某入职日期的情况下,本院不认可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的主张,与之相反,本院采信林某的陈述,即康某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某家具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康某主张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林某主张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6日,康某依据是《计件工资确认书》中“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但康某自认上述内容为自己所书写,鉴定意见已认为上述内容形成时间晚于林某签名时间;再者,康某和林某在2018年10月16日电话通话时已经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出现“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等语句,根据生活常理,在此种情况下,林某已不可能在继续允许康某在某家具厂工作,康某也不可能继续前往某家具厂工作,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6日,共计8天。林某主张康某的工作时间为3天,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关于康某的工资。双方均未能举证康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而康某在8天的工作时间内独自完成5000张椅子的制作明显不合常理,因此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公平起见,本院调整为采用计时工资的计酬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康某的岗位是机械木工,因此本院采用《2017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的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和木材制品(家具)制作类别的“机械木工”的月薪中位数4445元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综上,康某的工资应为1185.33元(8天×4445元/30天)。综上所述,除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余诉求予以驳回。判决如下:一、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某支付工资1185.33元;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8月28日 下午 9:29
其他

王佳佳法官的另一交通事故判决全文:误工期按实际住院期计算

转自:第一法商误工标准应当按照2017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依照原告的实际住院时间145天计算。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8月28日 下午 9:29
其他

“失信”“限高”到底有什么区别?看懂这篇全搞清

来源:北京海淀区法院、湖南高院、问律“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Of
8月27日 下午 9:40